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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4:44:24 GMT -5
行政法典》的附属影响民事诉讼程序。 一般而言,管辖和规定因行政不道德行为而适用的制裁的法律为定性非法行为(无论是实质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带来了一系列必要的前提。 在理解了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的宪法相关性以及最终将其配置为这样的程序仪式的特殊性之后,必须确定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对不道德行为的声明或归责。未经事先正当程序的不道德行为是合法的,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不道德行为,或者也被接受的是,以针对不道德行为的公共民事诉讼的形式 [1]。 这意味着,在实践中,有权提出。 行政不道德诉讼和/或偿还国库诉讼的人没有能力和权力假定某种行为的实施被定性为行政不道德行为。 考虑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想象一下这种情况:事实证明,违法行为具有惩罚性意图,但利害关系和/或受害公共实体表现出寻求司法保护以寻求赔 手机号码数据 偿的意图它被理解为对金库的损害。 在本案中,在没有遵守《不廉洁法》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提出公共民事诉讼或赔偿,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主张是不恰当的,因为缺乏对当事人的定性和声明。行为不正当、行政,能够证明相关方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否则上述请求在法律上就不可能实现。 换句话说:基于行政不道德行为对公共财政的赔偿必然以主管。 法院的声明为先决条件,并遵守不道德法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因此,在不首先遵守这一宪法和法律保证的情况下,合法实体不能进行报销。 从这个意义上说,STJ 已经理解,就第 8,249/1992 号法律的措辞而言,“在这一(公共民事)行动中,累积具有谴责性、宣告性和构成性性质的请求是合法的,只要 得到第 8,429/1992 号法律的规定“(STJ,REsp 1,660,381/SP,赫尔曼·本杰明部长,第二小组,DJe,2018 年 11 月 26 日)。同样在这个意义上:STJ,AREsp 437.764/SP 中的 EDcl 中的 AgInt,部长 SÉRGIO KUKINA 议员,第一小组,2018 年 3 月 12 日的 DJe。 为了澄清上述想法,使用了与国库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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